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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行动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来源:自讨没趣网 编辑:徐州市 时间:2025-04-05 07:52:38

[41]参见黄启辉:《"法官寄语"应缓行》,载《法制日报》2002 年 12 月 31 日,第 10 版。

在法学语境中,对话障碍的首要者则是法律诸概念上的意见分歧。当然,中国法律实践者一般不是以直接提出自己的法律诸概念见解的方式,而是通过实践中的法律(而非事实)问题的争论,来表现这一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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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术活动中,这种态度,十分类似而且基本起源于19世纪法国学者孔德(Auguste Comte)所主张的实证态度,以及近现代自然科学的实证精神。我另将指出,科学式共时法学的某些内在困境,也是科学式历时法学的困境的根本原因。[22] 如学界一般认为,法一字,在相当一些中国古籍中是法式、法度的意思。就此而言,重新检视将法学知识变为科学知识的学术努力,便是重新质问、追究、反省法学知识及其学者的社会责任立场,便是重新寻找法学知识曾经失去(或者可能将要失去)的实践天堂。这就在重要意义上有如法国学者福科(Michel Foucault)所宣布的:理论既不表达实践、传达实践,也不是为了实践目的而存在,相反,它本身正是实践。

有些限定因素是公开的、人所共知的,比如,政治权力、社会舆论的影响与制约,等等。在法学实证的观察、归纳、分析的方法中,一种可能[60]在实证的自然科学或实证的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得以存在的极富成效(或者较为富有成效)的推论和结果,则是极易如履薄冰、瞬息即逝,甚至形同虚设。例如,重庆市人大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起草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就因上述问题而无法采用,在某种程度上浪费了立法资源。

[2]专家们在起草过程中利用专业知识,全面借鉴国内外经验,或者以访谈、调研、问卷等形式了解普通公众对立法的意见,并邀请公众参与草案的起草过程,无疑可以充分落实并提升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法律与公平正义的理念紧紧相联,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立法打架的现象损害了法律的应有之义。第三方以民间的生存姿态深入参与立法过程,使人大的立法过程能够尊重民意、顺应民意,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智慧。例如,北京市曾在2010年委托第三方对《北京市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

凡受到某项立法影响的人,应该充分参与到立法的制订过程中来。首先,第三方参与立法没有制度化、常态化和法律化,没有作为一项法定制定规定在相关法律中,而且第三方的参与只局限于某一个环节,例如只试点委托第三方起草法案,没有使第三方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参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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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和公民参与政治的方式,是现代国家制度和公民价值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为公众所诟病。联邦政府要将反馈意见交给立法机关,立法机关则据此对法律进行调整。要将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与评估工作常态化,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确定。

实践中探索的第三方参与立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上述问题。[4]重庆、上海、宁波等地也将立法项目委托专家学者或科研院所或律师起草。第一,部门立法可能引发立法腐败。例如,为了克服立法背后的部门利益扩张,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每年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将专业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的法规项目统筹安排委托给9个地方立法基地。

既有的实践证明,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与评估,不仅拓宽了法律法规起草的途径,形成了良性竞争机制,突破了以往由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起草法规的既定模式,也有利于促进公民的有序参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方案,即意在通过第三方的专业性、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把守立法质量的第一关,切实落实立法的科学、民主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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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前评估重在评估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通过第三方客观中立地评估立法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实际影响,来决定是否立法,从而实现立法资源公平和有效的配置效率。为了发挥行政机关的优势,立法机关可以考虑将第三方与部门立法的草案同时公布,同时征求各方面意见,将两者结合起来、形成对比,才能达到更好的立法效果。

因为第三方中一些专家学者可能对实践中的问题认识不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深入、准确,此时立法机关应该发挥主导和指导作用,适时、适度介入,行政机关也要积极配合,提供信息,创造机会,为提高草案的质量打下良好基础。那么如何提高立法质量,如何判断一项立法活动既符合科学性又符合民主性,一直是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探讨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袁曙宏主编.立法后评估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20). [2]高其才.现代立法理念论[J].南京社会科学,2006(1). [3]顾仲阳.国务院督查政策落实首次引入第三方评估[N].人民日报,2014-09-01. [4] 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将常态化[N].南方日报,2014-11-3. [5]丁爱萍,裴志明.第三方立法:公权力源头的民主[J].浙江人大,2006(10). [6]席涛.立法后评估:评估什么和如何评估(上)-以中国立法评估为例[J].政法论坛,2012(5). [7] 魏桃清.人大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人民之声,2013(7). [8] 王仰文.地方人大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的理论诠释与实践思考[J].河北法学,2014(10). [9] 魏桃清.人大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人民之声,2013(7). [10]李林主编.立法过程的公共参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36). 进入专题: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第三方参与立法 。法律法规应最大限度地反映各方的诉求和利益,而不是为某个部门服务。比如,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是一个民众关注度极高而在科学上争议很大的问题。虽然《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有一定的规定,例如,规定了征求意见和立法听证程序,但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很低,特别是一些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立法,经常是法律法规颁布之时,公众才知晓具体内容,造成公众的不理解和抵触,结果使法律法规的实施阻力很大。

要想让第三方参与立法和评估工作发挥作用,首先应该尊重和发挥人大的立法主导地位,强化人大代表在立法审议时的决定作用,让各级人大充当立法的主导者。[7] 其次,参与到立法中的第三方并不天然具有抗腐蚀性,也不必然是客观中立的代名词。

实践证明,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和评估,如果仍然由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立法过程,立法同样会成为部门利益化的工具。因为仅仅将草案起草权交给中立的第三方,如前所述,可能无法完全保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公正性,有时可能还会事与愿违,对立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造成负面影响,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并建构其他的配套措施。

由第三方在全面考量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与公众进行充分的风险交流,通过开放透明的信息沟通机制来帮助公众理解和判断科技风险,同时以保障民众健康为首要价值追求,通过公开透明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在立法中兼顾多方的利益诉求,从而缓解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之间的张力,实现立法过程中科学性与民主性的有机统一。而有的地方只注重立法前评估,有的则只强调立法后评估,但第三方参与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能够发挥完全不同的作用,不能互相取代。

据悉,中科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全国工商联承担了评估工作。如果第三方不够专业、调研不够深入、评估报告质量不高,其结果是既浪费了立法资源,又引发公众对第三方的不满。总体而言,目前实践中第三方参与立法的试点主要集中在民生和环保领域。委托第三方立法与评估,并不意味着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就完全不参与了。

只有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才能得到人民拥护,公民才会自觉守法,执法成本才会降低。[3]第三方评估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为提高政策落实提供了制度性和技术性支撑。

立法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利益协调的过程,引入第三方参与立法与评估,也许只是这个过程的开始。该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2014年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共7项,占两年立法工作计划法规项目的21%。

为此,必须对第三方参与立法的实践从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角度予以规范。实际上,第三方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已在一些地方进行了试点。

第三方独立于立法机关、主管行政机关,以相对超脱的姿态超越不同监管部门的固有利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反映各方面利益诉求和不同意见,从源头上提升立法质量。如德国《能源经济法》第62条规定,由独立的评估委员会每两年对电力市场的竞争状况、法律的适用情况以及竞争监管与规制作出评估,该评估报告提交给联邦政府。第五,加强对第三方参与立法的监督和指导。在这一点上国外有许多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摘要:为了提高立法的质量,实现制定良法的目标,切实保障立法的科学与民主性,党中央决定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同时要求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另外各部门仅关注自己的利益,也可能引发政出多门、法出多门的现象,立法打架让法律法规很难适用,公众也无所适从。

这种作法有一定的优势,可以发挥主管机关的专业性优势,因为他们最为了解所监管的事项。如果不对第三方进行有效监督,其也很可能被利益集团俘获,成为特定利益集团的代言人,立法的公正性和民主性无法保证。

要事先明确第三方选择标准,适时引入竞争机制,保证第三方的专业性第三方参与立法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时建议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同时要求在立法方面,要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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